□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供稿
李某等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3月,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报告称,该辖区李某等人涉嫌生产经营假劣水稻种子且种子数量庞大。经立案查明,李某、蒋某、邓某等人,自2020年以来,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生产的水稻种子,通过假牌、冒牌等方式,生产为成品包装水稻种子,并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观摩会”“订单农业”,委托乡镇一级农资经销商销售等形式,在各地兜售。至案发时,当事人无证生产的8个品种水稻种子,共计3.36万kg,货值金额99.96万元,违法所得15.04万元。其中,4个品种依法鉴定为假种子,共计3.3万kg(预计播面1.6万亩,可能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2023年9月,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本案当事人同时存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种子、生产假水稻种子等违法行为,且涉案问题水稻种子品种多、数量大,违法行为隐蔽,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相关举报,称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在江西省范围内销售的“某丝苗”水稻种子侵犯了其享有独占经营权的“某香”水稻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经查,“某香”水稻品种为2020年通过广东省审定,2022年11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授权。“某丝苗”水稻种子是2021年4月通过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未获授权。经抽样送检,由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在江西省销售的“某丝苗”水稻种子,与授权品种“某香”为相同品种。经查实,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某香”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15625公斤该品种的水稻种子并销售给沃某公司,销售价格为9.6元/公斤,销售金额15万元,沃某公司将购买的水稻种子在江西全省范围内销售。办案过程中,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法对安徽某种业公司与品种权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签订了《关于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协议》,品种权人向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综合裁量。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法定罚款数额最低限度(货值金额五倍)10%的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组织行政调解,有效化解了品种权侵权纠纷。达成调解,主动退赔是减轻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且销售的侵权种子未出现质量问题给农民造成实际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既体现了依法打击侵权的力度,又展现了柔性执法的温度。
丰城市段某某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4年4月,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从陈某某处购买的水稻种子质量有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就举报问题开展核查,并对相关种子依法进行抽样并送检。经检测,相关种子的纯度、发芽率均不合格。后经认真调查查实,举报人从陈某某处共购进水稻种子3350kg,陈某某种子是从段某某处进货,段某某共经营劣种子10680kg,货值金额170880元,违法所得24000元(已退赔)。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8月,丰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部门。2025年5月,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段某某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等规定,丰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罚款85440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粮食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及时、准确打击该类违法犯罪,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业稳定。该案件发生在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段,农业执法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防止劣种子扩散,并为农户追回购种款,挽回了农户的损失,收到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丰城市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2025年3月,群众通过宜春市12345政府热线反映,称其购买的丰城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早优*”玉米种子没有审定证号。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随即就举报问题来到丰城市某种业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在该公司发现品种名为“早优*”包装袋数量510个,包装袋上印有生产公司:丰城市某种业有限公司,未发现玉米种子。经调查查实,在种业大数据平台上未查询到玉米种子“早优*”的审定信息,丰城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了440包品种名称为“早优*”的玉米种子,每包净重200g,销售价格5元/包,违法所得2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定,丰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本案的办理警示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任何擅自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倒逼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因品种适应性等问题引发的农业生产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
靖安某农资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案
2024年3月,靖安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相关案件线索,称靖安某农资店销售的“某钰占”水稻种子未备案。经调查查实,该农资店经营的“某钰占”水稻种子未在靖安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案发后,在执法人员批评教育下,方进行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定,靖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通过备案,实现种子来源可溯、去向可追,便于农业农村部门掌握市场流通情况,并且可以从经营源头上过滤不合格、未审定的种子,降低农民种植风险,保障粮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