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蔬菜报 2026年02月13日 < 上一期  下一期 >
第JSA02版:新闻

订单农业签约有了新规矩

《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发布

□北方蔬菜报综合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正式印发《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规范签订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订单农业规范健康发展。这一重要文件的的发布,是推动订单农业从“口头约定”“简单协议”向规范化、法治化迈进的重要一步。

《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属于行政指导性质。旨在指导有签订订单农业合同意向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探索分领域发布订单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提高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要加强检验检测、涉农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核查等服务,引导合同双方通过正规渠道选购农资、科学规范从事种植养殖。

《指引》中所称订单农业,是指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通过订购合同来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指引》共六章十六条,对订单农业合同的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一是明确合同主体资质与信息。要求合同双方清晰写明基本信息,并鼓励核验、留存对方身份证明或资质证照。特别强调,收购主体应具备相关营业执照,若其提供农业投入品(如种子、农药等),则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已完成备案,并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二是规范农业投入品提供行为。明确禁止收购主体强制或变相强制生产主体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投入品及有偿服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收购主体提供投入品须确保产品合法合规、质量合格,并全面清晰告知产品性能与风险。双方应对投入品的类型、质量、交付等作出明确约定,鼓励共同留样封存。

三是细化种植养殖与技术指导要求。收购主体若对生产管理有质量控制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技术规程或可操作性要求。承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的,须约定服务内容、方式、频次及人员资质等。

四是完善成品收购与验收机制。要求双方依法依规并切合实际地约定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及数量浮动幅度。验收应明确程序与标准,鼓励共同取样送检。成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无相关标准的应以可量化方式清晰约定,避免使用“优质”“名品”等可能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收购价格和付款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品种、品质、市场等因素,鼓励约定“保底价+市场浮动价”“最低收购价+产品销售利润分成”等灵活机制应对市场变化。

五是公平设定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要求违约责任约定依法依规、明确具体、对等公平,并涵盖双方可能出现的典型违约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生产主体可要求将收购方在广告宣传中承诺的“保底收购价格”“技术指导服务”“灾害补偿”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写入合同。争议解决可优先协商,也可约定调解、诉讼或仲裁等途径。

对于合同双方而言,《指引》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参考和法律风险提示,有利于构建更加稳定、可信的产销合作关系,提升合同履约率,从而保障农业生产与市场的有效衔接,促进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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