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涉种典型案例(下)

网络销售未备案种子属于违法行为

(上接7月4日14版)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供稿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强化办案指导,以案示警、以案促治,形成有力震慑,持续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

七、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无证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概要

2024年12月,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某农机仓库非法加工包装玉米种子。经查,当事人李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工玉米种子,经检测,李某生产的外包装为“金Y”的种子真实品种为“TK”和“CX3”,为假种子。鉴于涉案种子在加工过程中尚无种子销售标牌价,经伊通满族自治县物价部门认定种子价格,参考执法人员向“TK”、“CX3”各自品种权人发函确认的种子销售价格,最终认定涉案两种种子货值共计293.5万元。2024年12月,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

处理结果

2025年5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该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典型案例。

一是科学认定货值金额,为认定违法和依法移送提供关键事实支撑。涉案种子未标明价格,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当地物价部门对涉案种子价格进行评估,顺利确定了涉案种子货值,为后续移送司法处理提供了有力的违法事实支撑。

二是严格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执法人员及时固定和获取了涉案种子加工包装设备照片,种子抽样取证凭证、涉案种子品种真实性检测报告、违法主体询问笔录、玉米收购价格等重要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违法事实成立。

八、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陈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经营档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案

案情概要

2024年3月,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某村有农资“忽悠团”在销售种子。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经查,陈某销售的“伊D”玉米种子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品种,该种子货值金额为2280元,销售的“伊D”、“囤Y”以及“浚Y”玉米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且未备案。办案中,执法人员向沧县、南皮县农业农村局发送《协查函》,并及时收到后者反馈的涉案种子相关证据材料。

处理结果

2024年4月,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序号8)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经营档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序号10)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25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序号12)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25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三项罚款及没收种子合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为对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等多个违法行为及时全面查处并依法处罚的典型案例。

一是及时查处坑农害农行为,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到达涉案现场及时查办“农资忽悠团”这类坑农害农案件,有效避免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防范假劣农资流入市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彻查种子违法行为,提高执法震慑力度。农业农村部门全面调查和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认定存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经营档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三个行为,并全部作出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严肃态度。

三是充分运用协查机制,提高办案取证实效。通过相关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协查,获取关键证据,有效查明违法事实,加快了案件办理进程,提升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九、贵州省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水稻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案情概要

2024年8月,贵州省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未备案种子的问题线索。经查,当事人网络店铺后台销售台账记录中共20个水稻和玉米品种均未按规定备案,其中“隆LY”、“晶LZ”两个水稻品种共销售35包,销售金额1503.69元,其余18个品种为了引流挂链接,在顾客下单后客服与顾客协商退款,或以其他品种的种子代替,没有实际销售。

处理结果

2024年9月12日,凯里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网络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网络销售未备案种子的典型案例。

一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记录共记载了20个未备案的水稻和玉米品种,执法机关根据链接截图、销售台账等证据材料,严格核查交易的真实性,最终认定18个品种为引流挂链接品种,没有发货销售的事实,以实际销售的品种确定货值金额,认定方法严谨,执法程序规范。

二是规范网络销售行为。本案中对网络销售未备案种子行为的查处,为规范网络种子销售行为提供了范例,促使监管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种子销售的监管执法力度,确保网络种子销售市场的规范有序。

十、江西省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亚某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案情概要

2023年5月,江西省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汇某公司举报,称亚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韵N”水稻种子侵犯了“19X”品种权。经检测,“韵N”与授权品种“19X”为相同品种。经查,亚某公司未取得“19X”品种权人授权,生产15625公斤该品种的水稻种子并销售给沃某公司,销售价格为9.6元/公斤,销售金额15万元,沃某公司将购买的水稻种子在江西全省范围内销售。办案过程中,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法对亚某公司与品种权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签订了《关于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协议》,品种权人向亚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处理结果

2024年7月,宜春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金额达到15万元并在江西全省范围内销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破坏了种子市场管理秩序,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亚某公司主动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并获得品种权人出具的《谅解书》,且销售的侵权种子未出现因种子质量问题致使农民出现损失等负面报告,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当事人具有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责令当事人亚某公司停止侵权,处以法定罚款数额最低限度(货值金额五倍)10%的罚款7.5万元。亚某公司将违法所得全部赔偿给被侵权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例。

一是运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纠纷。行政调解是处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高效灵活、及时化解纠纷等优势,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组织行政调解,有效化解了品种权侵权纠纷。

二是严厉打击侵权,维护种子市场管理秩序。本案中,侵权人销售数额大,销售范围广,扰乱了种子市场管理秩序,危害了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处罚。本案的办理既有效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还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充分维护了种子市场管理秩序。

三是达成调解主动退赔是减轻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侵权人配合案件调查,与品种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销售的侵权种子未出现质量问题给农民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相关地方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