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产品必须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川、上海、山东等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某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水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12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大竹县某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水果)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1月完成整改。2026年1月,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家庭农场逾期未改正。

经查,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水果)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之规定,2026年3月,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农业公司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成都市某农业有限公司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中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6年3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3月5日期间持续从事农产品销售活动,共有79条农产品销售记录,但在此期间仅开具了2026年1月4日(胡萝卜30公斤)、2026年1月5日(莲花白3公斤)2张承诺达标合格证。

经查,该公司经责令改正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026年4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郭某收购生猪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6月23日,四川省甘孜州道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道孚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开展入场查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郭某运输入场的生猪无法提供对应批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当事人于6月22日前往成都市大邑县收购生猪60头,在生猪收购经营活动全过程中,未向异地供货养殖农户索取、留存该批次生猪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道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无法补开对应合格证。

当事人收购畜禽农产品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且逾期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7月1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相关规定,道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合作社销售鸡毛菜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4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在该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2026年7月3日采收销售的鸡毛菜均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未改正前述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立案查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1000公斤番茄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10月30日,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2026年4月26日收购的1000公斤番茄在未进行自行检测情况下,以“自行检测合格”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经执法人员立案查明,当事人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销售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8月11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向超市配送、销售鸡蛋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8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属于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白某销售蔬菜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8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即墨区南郝家屯村东蔬菜种植区检查,发现当事人白某从农户手中收购蔬菜,开展混装、分装后对外批发销售时,未依法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属于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农业科技公司销售番茄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7月8日,山东省东营农业农村局抽检时发现,东营某农业科技公司销售的一批番茄未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责令其15日内整改,2026年9月1日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作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番茄时未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其主动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东营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邹城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对企业予以警告、罚款200元。

吕某某销售甘蓝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5月19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金乡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科移交线索,反映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吕某某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农产品(甘蓝)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6月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金乡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年6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金乡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果蔬种植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7月15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文登区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主体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8月11日开展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落实整改要求,销售农产品仍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文登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农业科技公司生产基地销售结球甘蓝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6月4日,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专项检查,查实山东某农业科技公司在生产基地销售结球甘蓝时,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批评教育,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6月10日前完成整改。6月11日执法复查发现,该企业逾期未整改,仍存在同类违法情形。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某生态农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底,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农业农村局在巡查中发现德州某生态农业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立即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再次巡查发现企业依然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涉事主体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1月6日德城区农业农村局向德州某生态农业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城区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1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