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蔬菜报综合报道
农药是确保作物产量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资,在农产品生产、病害虫防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药安全关乎食品安全、生态安全,更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近日,有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个别地方的商户和个别企业心存侥幸心理,仍在违规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及一些限制使用的含毒农药。在食品安全备受关注的当下,此类行为不仅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挑衅,也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漠视。在此,提醒广大农业生产者,严格按照禁用限用标准和规范使用农药,坚决不能使用禁限农药。
警示案例敲警钟
——2025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捣毁非法销售窝点2处,查扣含有禁用成分的“三无”农药330kg,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在农药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的农药成分,制成俗称“降酸剂”的农药后,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中的“三无”产品主要成分是砷酸铅,若人体摄入含有砷酸铅残留的水果蔬菜,会对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2022年9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勐海县周某某蔬菜种植地的芫荽进行抽检,检出芫荽上使用了农药毒死蜱且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在种植的芫荽地里使用了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毒死蜱,且已将该批芫荽出售。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毒死蜱系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毒死蜱在青菜、萝卜等蔬菜中的残留量均不得超过0.02mg/kg。食用毒死蜱超标的蔬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产生抽搐、痉挛、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种植的蔬菜芫荽地里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且严重超标,并将该批芫荽出售,对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造成损害,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2022年,宋某某为了让自家的蔬菜长势喜人不受昆虫侵害,向他人讨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剧毒农药“氧乐果”,用来喷杀白菜花、莴苣上的虫子。在将已喷撒农药的蔬菜拿到市场销售时,被农产品安检人员检验出“氧乐果”,属于高毒杀虫剂,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宋某某向永仁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蔬菜
中掺入了剧毒农药“氧乐果”,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20年1月-3月,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销售和使用百草枯,且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毛某某等处购进百草枯原液等原料,生产假农药,并冒充“敌草快”等农药销售给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实体农资店等渠道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553万余元,违法所得累计达49万余元。经对扣押在案及相关证人提交的3400余瓶假农药进行抽样送检,发现均含有百草枯成分。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宋某某销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毛某某等11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百草枯原液、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并处罚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毛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假农药予以销毁。
——陈某某种植豇豆10多亩,多次从流动商贩处购买杀虫“猛药”,并按照所购买农药的使用说明书,对农药进行兑水稀释后喷洒在豇豆上。经农产品监管部门对陈某某在园地里种植的豇豆进行抽样检测,检出含有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根据我国《禁限用农药名录》规定,农药克百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
该案中,陈某某长期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行业,应当对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有明确认知且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但陈某某不但选择从无证经营的流动商贩处购买含有国家禁限用农药成分的农药,而且在明知所购买农药毒性大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说明书中的操作方法对农药兑水稀释后喷洒。综合以上情形,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有哪些
禁止使用的农药(60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灭蚁灵、氯丹、六氯苯、2,4-滴丁酯、溴甲烷、五氯酚钠、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磷化铝、氯化苦。
(注:1.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过渡期至2026年5月31日,过渡期内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过渡期后禁止销售和使用上述4种农药。2.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3.杀扑磷、五氯酚钠已无制剂登记。4.磷化铝仅限用于防治储粮害虫,氯化苦仅限用于土壤熏蒸。)
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12种):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毒死蜱、三唑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丁酰肼(比久),禁止在花生上使用。氰戊菊酯,禁止在茶叶上使用;氟虫腈,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氟苯虫酰胺,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购药应谨慎辨别用药莫心存侥幸
什么是禁用农药?禁用农药是指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什么是限用农药?限用农药就是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购买农药时,务必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农资店,认真查看农药标签的成分、适用作物及禁忌。作为农产品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种植者需严格按农药使用说明书操作,确认所用农药适用于种植作物,杜绝侥幸心理,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同时,坚决抵制流动商贩等非正规渠道销售的农药,从源头防止禁限用成分流入种植环节。
《禁限用农药名录》中明确了蔬菜、瓜果等作物的禁用农药种类,种植户应主动咨询农业生产管理部门或参加学习,知晓禁用农药种类。若对农药成分、适用范围有疑问,应及时咨询农业生产管理部门或农技人员,勿凭经验或传言盲目使用。一旦因使用禁限用农药导致农产品质量不达标,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知道”“不知悉”不能成为免责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